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30 條
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
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決委員意見
,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