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31 條
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對於妨礙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者,得命其退
場,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