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36 條
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核,法
院不予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送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於處理時,認有必要者,得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