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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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系統評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本系統檢核結果函之效期為自通過檢核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失
      其效力。
      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本系統評(檢)核,其評(檢)核結果以最近
      一次評(檢)核結果為準;其評(檢)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以最
      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