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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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分區
    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第三點規定之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