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11 條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
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
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
。
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