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 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 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