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