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39 條
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
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
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