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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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於認定勞資爭議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
    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