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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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時,應將交付
    仲裁決定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