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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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
    本法)所定之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一方申請交付仲
    裁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