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調解勞資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 議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