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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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意外險保費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非以委託之民間團體為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資格不符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民間團體就所屬調解人辦理意外險,不符第七點第一款補助條件
        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