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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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意外險保費補助,除應併同當年度第三次調解
      案件補助費掣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五點所定意外險保費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意外險保費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