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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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部補助行政機關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時,依下列程序及作業流程
        圖(如附件四)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行政機關最近二年度之勞資爭議案件數
          與本部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
    (二)各行政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逾本部核算補助金
          額或案件數之上限,或未依第十七點規定申報者,即停止補助
          。
    (三)前款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逾本部核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之上限
          者,本部得於第十七點所定申報期限前,依據當年度各行政機
          關截至第二次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之情形,通盤調整各行政機
          關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之上限。
    (四)審定各行政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函知各行政機關,並副知其
          委託之民間團體,俟行政機關開立領據報部後,撥付補助費至
          行政機關指定之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