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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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部補助行政機關申請意外險保費案件時,依下列程序及作業流
        程圖(如附件五)辦理:
    (一)依據申請補助之行政機關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報送本部之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各民間團體辦理之勞
          資爭議案件數、各民間團體所屬調解人人數及本部編列之預算
          額度,核算次年度補助保費人數及金額上限,並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函知各行政機關轉知其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各行政機關於次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之次年度受補助人數
          逾本部核算補助人數上限之部分,或未依第十八點規定申報者
          ,得不予補助。
    (三)審定各行政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函知各行政機關,並副知其
          委託之民間團體,俟行政機關開立領據報部後,撥付補助費至
          行政機關指定之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