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4
四、審查會每年分三次,就各該期間之調解案件進行審查:
(一)第一次:前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
(二)第二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至六月底。
(三)第三次: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月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