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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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就所屬調解人辦理意外險之規定如下
    :
(一)補助條件:
      1.受補助之調解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底辦理之勞資爭議案件
        數,合計達三件以上。
      2.受補助之調解人意外險保障內容,應包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一百萬元、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一千元及意外醫療實支實付限額
        三萬元。
(二)補助人數:
      1.先以前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底,全國受委託民間團體處理之勞資
        爭議案件總數,除以所屬調解人總數,計算平均件數。
      2.再以民間團體於前目所定期間處理之勞資爭議案件數,除以前目
        平均件數,於無條件進位後,為當年度補助人數上限。
(三)補助額度:受補助之調解人保險期間應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底止,其保險費補助上限一千二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