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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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機關每年度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時,應將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
    議調解之證明報本部備查後,始獲分配補助額度。
    前項受補助行政機關,應與委託之民間團體間約定委託事項;行政費
    及案件費不得低於第六點所定補助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