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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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查小組認有查閱公文書之必要時,得轉請本部通知公務員或公務
      機關就其掌管之文書協助提供之。該機關為當事人者,有提出之義
      務。
      前項情形,公務員或公務機關以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而拒絕者,應敘
      明理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