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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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時,主任裁決委員認為適當,得進行詢
      問程序。
      當事人申請更改詢問期日時,除非有相當理由,不應准許。
      詢問紀錄作成後,當事人雙方應簽名。
      當事人於簽名前,對詢問紀錄之內容有異議時,主任裁決委員得命
      在場記錄職員附記異議之要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