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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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由裁決委員會
    分案予審查小組辦理,並同時指定常務裁決委員依第三點第二項協助
    審查小組辦理案件。
    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或增加裁決委員協助原審查小組辦
    理案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