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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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時,審查小組認為適當,得進行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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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