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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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
    政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委託民間
    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