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機關每年應依第三點、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考核 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及理事會或董事會名冊;必要時得不定 期辦理考核。 前項考核案件數,每年應達轉介案件數之百分之十。 行政機關應將考核時間、方式及結果,通知受委託民間團體,並副知 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