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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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場執行職務人員或裁決事件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
      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詢問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