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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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人獎勵金核發之認定原則及金額規定如附表。
    二人以上檢舉同一案件違反本法,經查獲屬實,獎勵金應依下列情形
    核發:
(一)檢舉人為共同檢舉者,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
(二)檢舉人先後向同一受理檢舉機關檢舉,經查獲屬實,獎勵金應發給
      最先檢舉者。但無法分辨其檢舉先後時,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
    本要點所稱同一案件,指檢舉人提供同一日期及檢舉內容、地點,並
    經查處之案件。
    檢舉人檢舉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依本要點核發之檢舉獎勵金。
    同一案件同時查有違法外國人、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個人等任二個以上檢舉查處對象,依附表之認定原則,擇其最高金額
    之項目,核發檢舉人檢舉獎勵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提出具體違反本法規定之情節。
(三)提出之檢舉,已有查處機關先行規劃查察中。
(四)提出之檢舉,已由非受理該檢舉案之查處機關先行查獲。
(五)提出檢舉之違規地點與查處機關查獲之違規地點不同。但查處機關
      因該檢舉內容進行調查,致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者,不在此
      限。
    檢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已領取檢舉獎勵金者,本署應以書面
    限期命檢舉人返還;屆期未返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