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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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申請復工時,檢查機構應檢視改善完成之照片、圖說或復工
    計畫書,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同意其復工。
    前項事業單位應提出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應於停
    工通知書之申請復工條件及程序中敘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