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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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於停工期間,檢查機構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勞動檢查
    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