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10 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
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
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
    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
    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