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8 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
,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
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