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15
十五、勞工參加分署自辦、委辦或專案核定之訓練課程,其訓練津貼按月
      撥付至勞工個人帳戶。
      參訓勞工參加第六點之課程,應於申請補助訓練津貼前,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回報參訓結果。
      事業單位之訓練補助得於課程結束後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參訓勞工訓練津貼得採分期請領方式辦理,
      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前項訓練補助或訓練津貼之請領期間,事業單位或參訓勞工應於分
      署所核定之訓練計畫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