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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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申請訓練補助,對所提出之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訓練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第十二點第四項最低人數,該次課程
        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該次課程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三)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
        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該次課程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四)未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減少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補助額度。
  (五)未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減少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補助額
        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