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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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勞工於前點規定時段內參加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補
    助訓練津貼。
    前項補助訓練津貼標準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
    第一項訓練津貼之補助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
    工時數,且每月最高為一百小時。
    第一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合
    計不得超過前一年現職之事業單位投保期間最高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但投保期間未達六個月或當年度進用之勞工,以現職單位實際投
    保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前項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暫有差異者,應
    舉證後以實際薪資為準。
    第一項之訓練課程包含本計畫核定事業單位所辦理之員工訓練課程、
    分署自(委)辦之在職訓練課程及其他經專案認定之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