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7
七、參訓勞工應於參加訓練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配合分署辦理資格審查:
(一)申請表件。
(二)身分證明影本。
(三)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四)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取得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