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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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
      練,得予查核;職安署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成效,得向其索取訓
      練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練有違反
      規定情事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認可訓練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
      之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