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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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