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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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
    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
    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