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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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
    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