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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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
    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
    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