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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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有違反相關法令、本須知或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
    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依下列方式辦理
    ,如仍未改善,即移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工會有預收保險費而未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本局得限工
      會於一個月內設立專戶,並補正相關資料。
(二)預收保險費所生孳息未依規定運用,本局先發函輔導,三個月後再
      訪視辦理情形。
(三)未按月編製收繳明細表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將發函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