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廠商未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停權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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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災害預防工作及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