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廠商未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停權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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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主辦機關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公共工程,除勞動檢查機構依
    本處理原則移請處理之個案外,機關如認廠商有「查驗不合格,情節
    重大」之事實,得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