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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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
    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
    稱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