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7
七、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地無增減,且仍作為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使用,其涉及第
      三點第二項第二款內容變更或依法令辦理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相
      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
      變更內容涉及其他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徵詢相關機關
      (單位)意見。
(二)於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有增加用地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
      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循變
      更編定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三)減少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部分用地者,應依本規則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四)非屬前三款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並經核准。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於核准前重新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