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19 條
專業認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國際認證組織會員。
二、具十年以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或技能職類測驗相關基準建立事項之經
    驗。
三、具十年以上辦理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之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