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21 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
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
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