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8 條
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
    )、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
    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
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
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