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9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